案情回放:一次摔倒引发的8万元索赔
2024年1月,无锡市某小学12周岁学生徐某放学下楼时不慎摔倒,意外撞到墙面导致牙齿折断。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就医,医嘱建议18周岁后进行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00余元。事后,徐某以学校监管不力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8万元。
审理过程:人民陪审员现场勘查怎么说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由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前往学校现场勘查,与老师、同学深入沟通,重点了解受伤过程及学校应急处置方式,并查阅校园日常管理记录:学校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楼梯上划定了醒目的黄黑色上下行分界线,多处台阶、墙面、地面张贴“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等安全提示,设施场所本身不存在缺陷。评议时人民陪审员认为,事发时学校已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陪同送医,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均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意见最终被合议庭采纳。
判决结果与最高法定调
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10月23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时表示,本案为纠正“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提供了坚实的民意支撑;校园安全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人民陪审员把未成年人教育领域知识和校园管理实践经验融入案件审理,助力公正司法。
对无锡学校与家庭的三层含义
- 学校侧:安全教育台账、楼梯分界线、警示标识、应急处置记录等日常管理的“痕迹”,就是诉讼中的“尽职”证据链,日常做实才敢应诉
- 家长侧:“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赔”的认知与司法实践不符,非因学校过错的意外伤害,宜通过学平险等商业保险分散风险
- 规则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校园伤害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家长一方;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样本
口径说明:本案案情与裁判结果出自最高法10月23日新闻发布会通报的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封面新闻、网易报道);“过错责任原则”为《民法典》第1199条至1201条体系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通行法理概括,具体适用以法院裁判为准。涉案学校名称未在通报中披露。